OHSAS18000认证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人民群众(包括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安全生产法》赋予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七项权利和三项义务:
七项权利:
一是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是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三是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对从业人员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有责任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是停止作业权和撤离作业场所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打击报复”。
六是工作社会保险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据此,从业人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七是获取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项义务:
一是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是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